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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宁县花滩镇发生一村民自杀事件

2017-04-11 长宁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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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长宁县公安局获悉,2017年4月11日,长宁县花滩镇发生一村民自杀事件。

4月11日上午7时许,长宁警方接群众报警称:长宁县花滩镇大冲村郭某(女,44岁)跳楼自杀。接警后,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,郭某经120送至医院,抢救无效死亡。

据了解,郭某自杀行为与4月5日花滩镇发生一故意伤害案有关。

4月5日15时许,郭某的丈夫王某乙(男,39岁)与邻居王某甲(男,50岁)因自建入户路需换地发生口角,王某甲用锄头将王某乙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。花滩镇派出所接警后,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,并及时通知了120,将王某乙送至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(珙县)就医,长宁警方已于4月7日在珙县巡场镇将王某甲抓获。

4月7日,花滩镇政府牵头在大冲村三组召开村民小组会,专题协调处置有关善后事宜。花滩镇派出所责令王某甲之子协调医药费(已筹集了4500元)。4月10日,花滩镇政府到医院慰问王某乙并送去救济金,镇司法所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。

由于王某乙在医院进行了两次开颅手术,已欠下三万余元医药费。郭某在丈夫住院期间感觉压力过大,多次在亲友面前流露自杀想法。4月11日上午7时许,郭某在其家中经亲友劝阻无效,跳楼自杀。

目前,王某乙在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(珙县)接受治疗,郭某的善后事宜正在进行中。

主  办:中共长宁县委宣传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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